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要求,现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实施方案。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1.审核评估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为指导,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审核评估基本原则。审核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主体性原则注重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目标性原则注重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多样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发展性原则注重学校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实证性原则注重依据事实作出审核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本次审核评估自2015年开始,至2018年结束。
二、审核评估对象
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高校均应参加审核评估。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须参加审核评估。
三、审核评估范围
审核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方面。重点考察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四、审核评估组织与管理
1.审核评估组织。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协调全区审核评估工作,在教育部审核评估方案基础上制定自治区审核评估总体实施方案及计划,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2.审核评估实施。自治区教育厅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协调教育部评估中心为评估工作提供建议、咨询、指导和仲裁等,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年度评估工作总结。委员会同时设立秘书处,负责自治区审核评估具体事宜。
3.审核评估专家。自治区教育厅遴选政治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熟悉教学、管理和评估工作的教育专家和行业、企业、社会用人部门等有关专家,建立自治区审核评估专家库。进校考察专家由自治区审核评估工作委员会商教育部评估中心组成。进校考察的专家中,外省(区、市)专家一般不少于进校考察专家组人数的 三分之一。
4.审核评估经费。审核评估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按每年实际评估院校数量核定落实。经费按年度下拨参评院校,主要用于专家组进校评估支出(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评审费等)。
五、审核评估程序与任务
审核评估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考察、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等。
1.学校自评。参评学校根据本方案和审核评估内容及上一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自我评估,按要求填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见教育部评估中心网页http://udb.heec.edu.cn),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同时提交近三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2.专家进校考察。专家组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查阅材料、个别访谈、集体访谈、考察教学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观摩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并就考察情况与学校交换意见。
3.形成审核评估报告。专家组进校考察结束后,形成写实性《审核评估报告》。《审核评估报告》应在全面深入考察和准确把握所有审核内容基础上,对各审核项目及其要素的审核情况进行描述,并围绕审核评估重点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总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评价,同时明确学校教学工作值得肯定、需要改进和必须整改的方面。
4.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自治区教育厅按年度将所组织的审核评估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教育部。教育部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公布审议结果,并由教育部评估中心和自治区教育厅公开发布参评高校的审核评估结论。
5.整改提高。学校根据《审核评估报告》对存在的问题逐项形成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方案需在《审核评估报告》发布后一个月内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自治区教育厅将根据学校整改方案,组织专家对评估学校的整改进行情况及整改效果进行指导和检查,促进学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六、审核评估纪律与监督
审核评估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严肃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自治区审核评估工作委员会对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受理有关申诉,对评估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