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工大 校发〔2020〕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内蒙古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能力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确保新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提升教学质量,使教师本科教学准入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教师为需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任务且未通过讲课资格认定的教师,具体包括:
(一)新入职或调入的无高校教学经历的专任教师;
(二)新入职或调入的具有高校教学经历但职称为讲师以下的教师;
(三)非教学岗拟转为教学岗的教师。
第三条 新教师需完成教学能力培训、助教工作,取得讲课资格认定合格证后,方具备讲课资格。
第二章 教学能力培训
第四条 所有新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能力培训。教学能力培训包括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实践教学能力提升培训两部分。
第五条 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提升培训部分(含理论课、实验课)
(一)培训方式
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提升培训以自学和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授课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等形式进行。
(二)培训时间
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为一学期。
(三)培训内容
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提升培训主要围绕教育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培训、校史教育、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技能培训、信息技术与运用及专题讲座、观摩学习等模块开展。
(四)培训考核
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提升培训考核内容为培训参与情况及效果、课堂教学实践质量等,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提升培训不合格者需参加下一年度的培训。
第六条 实践教学能力提升培训部分
(一)培训方式
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升培训以教师参与指导实践教学的方式进行。
(二)培训时间
至少一学年。
(三)培训内容及考核
各教学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具体安排新教师参与指导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科技创新”等实践工作,使新教师全面熟悉掌握人才培养工作,提升指导能力,并对其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第三章 助教工作
第七条 由教学单位安排热爱教育事业、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担任新教师的指导教师,并签订指导协议,指导新教师完成好助教工作,尽快熟悉整个教学环节。具体要求详见《内蒙古工业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内工大 校发〔2017〕60号)。
第四章 讲课资格认定
第八条 完成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提升培训所规定的环节,同时从参加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开始,每学期均需完成助教工作,经考核合格的新教师方可申请参加讲课资格认定初审。
第九条 学校组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讲课资格认定小组。
第十条 初审以新教师试讲的方式进行认定。初审认定合格者,允许其试承担学校下达的课程教学任务,校院两级将组织专家对新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在获得“内蒙古工业大学讲课资格认定合格证”之前,需持续承担助教工作。
第十一条 一次讲课资格认定初审不合格者,需继续至少完成一学期助教工作,方可再次申请初审认定。连续两次不合格者,予以转岗。
第十二条 初审认定合格者试承担理论(实验)教学任务后,结合专家听课、学生课程学习体验评价、实践教学能力提升培训结果及助教工作完成情况等对新教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结果合格者,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发“内蒙古工业大学讲课资格认定合格证”,允许其独立承担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者,暂停其承担教学任务,新教师需继续至少完成一学期助教工作,方可再次承担理论(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连续两次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或初审认定合格但3年内未承担教学任务者,需重新参加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提升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新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及讲课资格认定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工作细则,报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负责解释。若遇与上级相关部门文件相冲突的地方,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为准。